勞動部表示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7條規定,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應休假,工資照給。今(109)年6月25日(星期四)端午節為國定假日,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,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勞動部說明,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本年度「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」調整端午連假,可依照「8週彈性工時」規定,於「有工會者,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」之程序後,將今(109)年6月20日的休息日與6月26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。由於調整之後,6月26日已成為休息日,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,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。
勞動部進一步舉例,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、週六為休息日、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,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,運用「8週彈性工時」形成4天端午節連假。假設月薪(新臺幣,以下同)36,000元的勞工(以36,000元÷30日÷8小時,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),出勤8小時,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:
一、6月25日(星期四):性質為國定假日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9條規定,加倍發給工資。
試算:150元×8小時=1,200元。
二、6月26日及27日(星期五、六):性質為休息日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。
試算:150元×1⅓×2小時+150元×1⅔×6小時=1,900元
三、6月28日(星期日):性質為例假,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。
資料來源(勞動部):https://www.mol.gov.tw/announcement/2099/45698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