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表示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7條規定,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「中秋節」(本年為國曆10月1日)為應放假之日(即俗稱之國定假日),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,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,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,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,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。
勞動部說明,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,惟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,係以「一日換一日」之換班(假)概念調整出勤,以形成連假;以109年之中秋連假4天而言,係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。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「一日換一日」之換班(假)之可能,勞動部業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。爰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,得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「8週彈性工時」,於經「有工會者,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」之程序後調整出勤。
勞動部進一步舉例,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、週六為休息日、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,並假設勞工月薪為新臺幣(以下同)36,000元(以36,000元÷30日÷8小時,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),出勤8小時,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:
一、10月1日(星期四):
性質為國定假日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9條規定,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。試算:150元×8小時=1,200元。
二、10月2日及3日(星期五、六):
性質為休息日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。試算:150元×2小時×4/3+150元×6小時×5/3=1,900元
三、10月4日(星期日):
性質為例假,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。
勞動部強調,包括「中秋節」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,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