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年度開始,員工於前一年度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,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日數發給工資,該工資並應計入員工之月薪資總額,申報調整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。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,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。又勞工之特別休假,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另依照勞動部函釋,雇主依規定發給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,應計入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申報。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,因而造成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,即應計入當月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。
勞保局說明,勞(就)保之投保薪資係以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,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投保單位應按員工之月薪資總額,依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」規定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。如未覈實申報,勞保局將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72條第3項及《就業保險法》第38條第3項,自事實發生之日起,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,處4倍罰鍰。
投保薪資是計算勞(就)保各項保險給付的基礎,雇主或事業單位應依員工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,以維護員工權益,並避免受罰。
資料來源(勞動部):https://bit.ly/3L4y8F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