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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修正「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」自107年10月1日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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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修正「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」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,呼籲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,保障勞工權益。 2018-10-01
勞動部修正「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」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,呼籲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,保障勞工權益。
最後異動日期: 107-09-28
勞動部今(28)日表示,「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」已於107年9月4日修正並函知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,將自同年10月1日生效,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法令,保障勞工權益。
勞動部解釋,鑑於雇主使勞工超時工作、違反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及使勞工於例假出勤等規定,除影響勞工身心及家庭生活外,亦將涉及公共安全利益;且考量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已具置專責人員辦理法遵事宜之規模,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,應課予較高標準之要求,以促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,經勞動部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研商獲致共識:凡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2條、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之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,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規模及資力,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此外,針對重大個案之違法事實,亦得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79條第4項規定,審酌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,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(即150萬元) ,以積極督促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。
勞動部重申,本次修正「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」,係該部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獲致共識之一致性處理原則,雇主應積極落實法令規定,保障勞工權益。